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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2022-05-04 云南久安职业培训学校 49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的洪涝、冰雹、大风、雪灾、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等级分为4级:特大自然灾害(Ⅰ级)、重大自然灾害(Ⅱ级)、较大自然灾害(Ⅲ级)、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本预案只对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作出应急响应。

  较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主要由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相关部门视情况予以适当指导与帮助。

  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由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省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

  3.2  省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救助保障工作。

  3.3  省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一旦预案启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1)抢险救灾和灾民安置组

  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经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地震局、通信管理局,省红十字会,云南电网公司,省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团体)参加。

  (2)查灾核灾组

  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经委、教育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厅、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3)医疗卫生组

  省卫生厅牵头,省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4)安全保卫组

  省公安厅牵头,省安全厅等有关部门参加。

  (5)新闻宣传组

  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广电局、省政府外事办、省地震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6)接收捐赠组

  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商务厅,省政府外事办、省红十字会,昆明海关,省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团体)参加。

  (7)督察组

  省监察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参加。

  4  应急准备

  4.1  预警准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案和预警机制,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制订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转移安置等工作的模拟演练。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省气象台、地震监测中心、地震预报研究中心、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农业气象与卫星遥感中心、地质灾害监测总站等部门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和完善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4.2  物资准备

  逐步推进县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运、使用制度,以实现就地就近物资调运及保障。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要备足各类救灾物资。省管救灾物资的使用,根据灾情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调拨和安排。省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各地医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队伍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应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

  4.3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以及救灾仓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物资管理调运经费。在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人民政府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5  应急响应

  5.1  灾情报告

  灾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报告制度的规定,将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2  灾民转移安置

  重特大自然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工作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就近安置。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照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和转移安置地及灾区的社会稳定。同时,防止灾区发生次生灾害。

  5.3  预案启动后的响应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启动本预案,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6  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6.1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迅速下拨救灾应急经费,督促检查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

  6.2  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省人民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支援项目,尽力筹措资金和物资支援灾区。

  6.3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7  奖惩

  7.1  对在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7.2  对在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其他事项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省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省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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