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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简本

2022-05-04 云南久安职业培训学校 56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铁路、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及民用航空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7)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1.4  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达到Ⅱ级响应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州(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州(市)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信息共享,资源整合。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

  (4)常备不懈,平战结合。

  (5)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省安委会是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我省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工作。

  2.2  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的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

  2.3  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有关应对工作。

  2.4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省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特别严重时应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4.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Ⅰ级响应为国家预案、Ⅱ级响应为本预案、Ⅲ级响应为州(市)级预案、Ⅳ响应为县(市、区)预案。

  5  应急行动

  5.1  省安委会行动

  确定应急工作组,召集有关单位参加应急行动动员会议,下达应急行动命令。

  5.2  各应急工作组行动

  立即召集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与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6  应急终止

  现场指挥组召集各工作组组长会议,书面向省安委会报告。现场指挥组组织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写出现场抢救书面报告,分别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市)政府。

  7  后期处置

  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搞好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和补偿、重建、保险理赔以及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工作;做好事发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8  保障措施

  8.1  制定各级应急预案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应急行动预案。

  8.2  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区组织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各州(市)应逐步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大型企业集团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报省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部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其他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8.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省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监控系统,逐步建立省、州、县三级指挥监控系统。

  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确保通信畅通。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组织开发“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设备信息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专家信息数据库”。

  8.4  技术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专家技术档案,为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撑。

  8.5  资金物资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应急救援建设规划,省财政每年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各工作组组长单位每年要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置队伍、专家组的配备以及物资、器材的储备、消耗和报废情况。

  8.6  宣传、培训和演习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8.7  监督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的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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