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9消防宣传月的主题是:“落实消防责任,防范安全风险”。那么,各级政府有哪些消防责任要落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梳理如下:
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共同消防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2)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3)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4)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5)依法建立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6)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2、省级政府的额外消防职责
(1)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2)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3)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4)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3、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额外消防责任
(1)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2)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3)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4)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5)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6)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7)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4、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
(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3)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4)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5)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6)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7)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1)、(4)-(7)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5、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