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防验收的租赁场地,商户或商场均不能强行开业,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或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以及实务工作的需要,消防验收分为三种类型,应该注意辨别,具体如下: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俗称一次消防验收,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即建筑工程在消防设计阶段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既定标准,建设完毕投入使用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一次消防验收合格后,政府相关主管机构将颁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室内装修设计消防验收
俗称二次消防验收,是指商业地产建筑在装修后投入使用前需要进行的消防安全保护,一般就是指室内装修设计审核,主要是针对装修设计进行报警、喷淋、消火栓图纸等的审核。
建筑物公共区域的装饰装潢的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承租人根据需要对所承租房屋再进行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应由承租人申报。
二次消防验收合格后,政府相关主管机构将颁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消和二消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均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但意见书的内容却不一样,一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注明为“XX工程进行清水房验收”,而二消则注明为“XX工程公共区精装修进行消防验收”。(各地意见书内容存在差异,此处仅示例,以实际为准)
(三)营业前检查
营业前消防检查,是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对于营业前消检申报义务承担主体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使用单位。
若建筑是由建设单位自行投入使用,消防检查申报义务承担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若该建筑是由建设单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那消防检查申报义务承担主体应该为使用单位。
开业前消防检查合格后,政府相关主管机构将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法条依据:
1、《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需要注意:二次消防验收和营业前消检不能同时进行,要先经过二次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开业前消检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