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是建筑内消防设施的“心脏”,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和消防控制设备,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专门处所。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近期,黄浦区消防救援支队查处涉及持“假证”上岗情况,现就两起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案件1
初查无证上岗,复查时竟成假证上岗
2023年12月12日,黄浦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派员到黄陂南路838弄中海环宇荟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消防设施操作证件上岗。
该商场的物业管理公司上海海昶商业管理分公司(中海国际中心)存在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情形,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支队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0日,支队对该商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复查时,该单位两名值班人员姜某某、李某某提供了证件。然而,经查询比对“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网联网查询系统”,未查取到相关证件信息,认定该证件为伪造证件。支队监督检查人员立即通知属地打浦桥派出所到场配合处理。
经询问调查,该伪造证件系姜某某通过微信从外地购买,且存在帮助多人购买假证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1日,打浦桥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涉事人员姜某某、李某某予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购买假证线索移交黄浦区公安分局进一步调查。
案例2
持假证上岗,被执法人员当场识破
2023年11月11日,黄浦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派员到金陵东路1号东方美仑美奂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何某持有的证件为“2022年02月10日颁发的印有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字样”的消防设施操作(中级)证件,经查询比对“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网联网查询系统”,未查取到该持证人员相关信息,认定该证件为伪造证件。当日,支队监督员依法将该信息线索移交至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务公安分局。
2023年11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务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涉事人员何某予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该酒店保安公司存在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情形,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黄浦区消防救援支队给予上海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消防控制室应聘用“持证上岗”人员
单位应能自查自辨证件真假
聘用合法合规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应急消[2019]第154号)规定,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的“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职业方向,可从事消防设施的监控、操作、日常保养和技术管理与培训等工作,从低到高分为初级(五级)到技师(二级)4个职业等级。
其中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而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社会单位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网联网查询系统”对提供的证件进行自主比对核验,辨识真伪。
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核验方法说明
1. 访问“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2. 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栏输入消防操作员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点击“查询”(见图一)。
3.查询结果(见图二),其中“证书信息”中,“发证机关”为“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发证书,不属于国家职业证书。
4.将证书信息查询结果与证书内容比对,即可辨识真伪。
普法小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5、《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2人值班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