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致年轻邻居被烧伤,法院终审判决:杂物堆放人和小区物业公司共赔偿受害人633万元;其中,杂物堆放人赔偿70%、约443万元,物业公司赔偿30%,但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
王先生是北京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退休后,他和老伴长期将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2020年1月27日晚10时许,王先生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时年不满20周岁的邻居小瑞出门沿楼梯间向下逃生,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后经医院诊断,小瑞烧伤30%浅Ⅱ° 5%深Ⅱ° 15%Ⅲ° 6%Ⅳ° 4%全身多处,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体表瘢痕(除头颈部)。
事发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王先生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即具体侵权人,王先生及物业公司应对小瑞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王先生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瑞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3万余元。王先生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曾多次口头制止王先生的捡拾行为,并张贴禁烟通告,但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业主杂物。但据法院查明,按照物业公司自行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纠正、排除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更未纠正、排除,也未向有关机关报告。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排除用火不慎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可能存在遗留火种人,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王先生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现综合评判确定王先生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后果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王先生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不当,并予以改判。
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虽辩称对于业主堆放在公共楼道内的物品,由于所有权问题,自行清理可能涉及其他纠纷,物业公司也曾对拾荒的业主进行过多次劝说,但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只做到这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事件,应当做到及时监督排除隐患才能视为其完成了法定义务,否则,应视为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危险发生时,物业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导致廖某1身体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是王某和火种遗留人,但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其明知王某及家人是拾荒者,时值春节,只对其堆放行为进行提醒、提示,未直接清理,也未报相关部门处理,放任废旧纸板等易燃危险物的存在,最终引发火灾,导致廖某1受伤。鉴于其不是直接侵权人,其应当就直接侵权人的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鉴于物业公司的过错,本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对王某及火种遗留人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上诉称其收取的物业费金额低,还存在大量拖欠的情形,判令其承担过重的责任有失公平,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为其请求减轻责任的依据,法院判令其承担全额的补充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物业公司只有在承担了上述责任后才能真正重视自己肩负的责任并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
关于王某及物业公司上诉认为廖某1采取了错误的逃生方式,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节,二审法院认为,火灾的发生系由王某在公共区域大量堆放废旧纸板等物品,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造成的。王某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放任废旧纸板等易燃危险物的存在,最终引发火灾,应对王某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廖某1的逃生手段是否适当,不是减免责任人侵权责任的原因。
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王先生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瑞赔偿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瑞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对于王先生无法偿还的部分,都将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