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省应急厅于近日印发《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
《减免责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包括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0项、从轻处罚事项11项、减轻行政处罚10项。因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故不设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每个清单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事项,设定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备注。
为加快推进实施《减免责清单》,省应急厅提出4点具体要求:
一是严格执法标准。各级应急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法定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要求和清单具体内容,准确理解“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改正”等用语的含义。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应急部门执法人员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造成国家和他人任何财产损失、个人人身伤亡后果。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轻微,重点是危害后果的一种现实状态。限期内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按照应急部门责令整改时限要求完成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合格。
二是规范执法程序。各级应急部门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过程中,要依法履行限期整改、复查验收等程序。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相关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限期整改结束后,应当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要求的,依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处罚。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对“减免责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并未改变其行为的违法属性,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各级应急部门要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明确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知错改错,不断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感和合法生产经营意识。
四是确保执法公正。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依法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地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减免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