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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起生效!《云南省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2022-02-11 云南久安职业培训学校 482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22日起生效。

  《实施细则》明确,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支出、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农业绿色发展和技术服务支出、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云南省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公共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云南省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并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后,财政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开展评估,省级将根据评估确定后的政策进行调整。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和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负责指导、推动和监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做好预算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具体实施并督促下级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估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资金实施方案编制,做好预算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具体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估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和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节水农业、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方面。

  (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形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根据中央既定的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安排金额按照中央和省级既定政策予以分配;指导性任务中,中央有既定政策标准的,按中央明确标准进行分配,未明确具体政策标准的,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

  (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脱贫县、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迪庆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情况等。

  (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和政策实施效果。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下达省级后,省农业农村厅应于收到中央资金文件后15日内提出当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建议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收到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后,15日内审核下达,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部及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逾期未提供分配方案导致影响资金下达时限的,由省财政厅根据耕地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资源因素先行分解下达。州(市)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15日内完成下达,对需再次分配的资金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2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同步下达,约束性任务明确对应资金额度。各州(市)、县(市、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州(市)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四条 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核实本级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分配脱贫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要求执行,应确保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用于88个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脱贫县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农业产业项目。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开展绩效评估评价等工作,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22日起生效。《云南省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财农〔2017〕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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